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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告)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4-03-06 10:00:53    文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会财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会计证才能上岗。
第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六条  本会财务人员负责本会资产负债和收支的管理,重点是往来账款管理、现金存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会费等收入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大笔支出应附有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方案和预算。
  第八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负责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其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第九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保证本会资产的安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咨询服务)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上述本会有偿服务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单位或企业委托(须先办理好委托文件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承担的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收入,应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
、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
2
、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设备、车辆、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
、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
、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
、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
、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法定***表人)审批。
(二)公用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法定***表人)审批。
(三)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大笔项目开支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大笔项目开支须编制项目方案和经费预算,对外投资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应落实保管责任,离开本会时应及时交回所保管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财政补贴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应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用好财政补贴,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贴使用完毕后,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审计工作,按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审计所需材料。
第六章  纳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月报税。
第二十三条  本会若向企业提供服务获得服务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纳税的应照章纳税。
第七章  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表人之前必须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申请注销登记,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清算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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