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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7-07-25 12:04:39    文字:【】【】【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福州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现将《福州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福州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扶持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

  福州市区(五城区企业)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区经信局(也可到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提出申请,市区内实行多点办理。非福州市区(七县市)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统一由经信部门负责受理,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四、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福州市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上年度末(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为准,由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证明,也可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2.“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用工备案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用工备案证明材料)。

  (四)可以证明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认定证明企业须填写福州市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到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注册地在福州七县(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经信局认定证明。注册地在福州市五城区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经信局(或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经信委、各县(市)区经信局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

  七、认定管理

  (一)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平台及失信企业记录库,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由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福州市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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