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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    发布于:2019-04-08 17:17:16    文字:【】【】【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社会团体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指以自然人的身份加入社会团体。单位会员指以单位的名义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申请加入社会团体,成为个人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的意愿;

(三)经个人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在职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退休人员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无单位的,由本人所在社区出具书面意见;

(四)10个以上会员(单位会员)5个以上会员代表书面推荐

(五)3个以上理事(理事单位)1个以上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七)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人最近三年从事与本社会团体相关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 ;需提供资格证明、获奖证明、专著或论文等;

(八)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

(十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

第四条 申请加入社会团体,成为单位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四)持有正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

(五)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单位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七)10个以上单位会员或7个以上单位会员代表书面推荐

(八)3个以上理事单位或1个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并行使相应权利,该单位会员履行相应义务;情况特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其它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有关活动。

第六条 单位会员代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接受委托的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单位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八)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单位会员委托的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该单位应予以更换并在做出更换决定前30日书面报告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单位更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委托,或虽委托但未履行本规定的相应程序,即派人参加社会团体会议的,视为该单位放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代表该单位的出席人员不计入会议出席人数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初审通过;

(五)符合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制定的会员入会程序;

(六)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会员享有一票选举权和表决权;对会员的被选举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五)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会员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设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为自然人,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分为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社会团体的会员;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10个以上个人会员书面推举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

(二)有一定的议事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10个以上单位会员书面推举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在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前 30日,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新成立的社会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筹备组组织拟入会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条的相关规定。除特殊规定外,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有被选举权。单位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所推举的多个单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但被选举权由所代表的单位享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举。在一届内,每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一次推举权。推举人(单位)的任期不得小于被推举人(单位)的任期。

第三章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应召开会员大会

(一)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足 200个的

(二)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数量在 200 以上,不足 500

(二)会员数量在500 个以上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社会团体章程,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提交理事、监事、监事长人选监事的人选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七)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九)决定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一)(二)(三)(五)(六)(九)(十)的各项职权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15 个以上会员,10 个以上会员代表,5 个以上理事,3个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出一项新的审议事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新的审议事项是否列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应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会员代表)并符合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人数。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需本人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会议,委托他人参加的,受托人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监事应本人列席社会团体有关会议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在会员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0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序、会议审议事项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最短不得少于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 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制定修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或表决通过,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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