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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任务分工方案
作者:    发布于:2019-12-13 15:20:21    文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方案具体内容



一、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共同监管事项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可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制定全省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中央驻闽机构加强与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协调落实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服务企业发展,严格落实监管规则和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规范完善或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要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及时纳入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归集部门监管系统数据、政务服务数据、信用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第三方相关数据等,对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形成“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推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模式创新。


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年底前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全部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降低重错码率。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积极创建信用示范城市,探索具有福建特色和区域亮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推动《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厅、住建厅、商务厅、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打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升级版


在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一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标准化、智能化、集成化、一体化的“四化监管”实施模式。推进综合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公示、共享和应用为特色的新型监管机制。改革公正监管制度,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牵头,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各级政府可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应急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


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依法开展案件查办


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


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政府协同监管


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也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应急厅、司法厅、省委编办等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行业自治水平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改委、司法厅、工商联牵头,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社会监管作用


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民政厅、财政厅、司法厅、发改委、应急厅、税务局、广电局等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


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


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将各级政府公正监管水平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我省任务分工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福建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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