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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9-12-13 15:19:22    文字:【】【】【

  闽工信函投资[2019] 624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 3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并继续予以税收优惠。现就做好2020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财关税[2019] 38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财关税[2019] 38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2所列商品的,可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录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二、申报要求


 (一)新申请政策企业。2020年度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9年12月25日前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 2号)有关申报要求向我厅提交申请文件材料(一式四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三份),逾期不予受理。2021 年及以后年度申请的企业应在上一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我厅提交申请文件。

      (二)已享受政策企业。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我厅,同时提出本年度需要申请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数量和金额;原申请的装备或产品在此次目录调整中技术规格发生变化的,应按要求重新申请。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认真摸排可能受惠的企业,积极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争取免税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如未对目录、程序进行调整,我厅将不再发文通知申报,请相关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材料。


(三)本通知相关财关税[2014] 2号、财关税[2019] 38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可登录我厅门户网站或直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网站下载。


联系人:黄宇,0591-85529130

吴晓敏,0591-87625961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0年12月10日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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