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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工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9-10-28 20:00:29    文字:【】【】【

漳政综〔201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支持工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支持工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抓工业、抓大工业”的决策部署,更好落实《“大抓工业、抓大工业”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助力重大工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措施。


一、管理模式


  工业招商引资按照“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高位嫁接招商”的要求,实行“精准招商、抱团招商和全员招商”,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市商务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总牵头单位,其中市发改委侧重负责央(国)企(包括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接,市工信局侧重负责民营企业对接,市商务局侧重负责外资企业对接,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业招商引资工作。


二、工业招商引资重点对象


  (一)重大工业企业。有助于加快打造石化、装备制造、特殊钢铁、食品等4个千亿级主导产业集群,推动形成龙头引领、链条延伸、集群共进的产业发展格局和投资量大、技术含量高的高端制造企业。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企业。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全市经济增长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企业。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定位清晰、研究方向明确,能够解决产业的共性技术难题,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的研究机构。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牵头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龙头企业应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和科技综合实力,拥有省级以上的创新平台。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牵头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科研院所应具备特色优势学科、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资源。

  (四)其他类型企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需重点引进的特、重大工业企业;需重点组建具有技术创新、要素集聚、科技攻关和新品研发等功能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工业招商引资对象认定条件


  (一)重大工业项目基本条件: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时企业投资项目需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库。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基本条件: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企业投资项目需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库。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基本条件:经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并获得认定。


四、内资企业落户一次性奖励


  对同时符合本措施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以下简称符合规定)的新落户央(国)企、民营企业,按照项目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1‰,给予落户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五、外资企业落户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规定的新落户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台湾百大等三类外资企业,实际开工时,按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年度到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实际开工时,按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六、企业培育奖励


  对符合本措施第二条规定且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新落户重大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前两年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的5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


七、利用盘活闲置土地、厂房创办企业奖励


  鼓励符合规定的新落户重大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安全、产业发展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在原工业项目用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按其转让所需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


八、厂房加层改造奖励


  鼓励符合规定新落户的重大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企业)改造使用老旧厂房及闲置土地,在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工业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或拆旧建新,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其当年实际改造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对现有厂房按幢、层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可用于融资或引进合作项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


九、兼并重组并购奖励


  鼓励符合规定的新落户重大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企业)对厂房闲置或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并购资金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并购资金规模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


十、企业研发创新奖励


  对符合规定的新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项目实际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十一、企业贷款贴息奖励


  对符合规定的新落户重大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上浮的利率部分(以获得贷款时间为准),同级财政给予50%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降低市、县两级政府性“过桥”基金收费,每日费用为使用金额的0.05%;对企业使用政府性“过桥”基金的,协调银行不降低信用等级。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十二、产业人才引进奖励


  鼓励引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对符合省级工科类青年人才政策的,给予企业税前支付全年薪酬最高100%的资金补助;对符合市级主导产业技术人才岗位专项补助政策的,给予企业税前支付全年薪酬最高60%的资金补助。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三、社会引荐人奖励


  凡对引进并落户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半为标准)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个人,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十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奖励


  对引荐单位给予年度绩效考评加分奖励,成功引荐总投资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首先引荐单位加10分;成功引荐总投资20亿元(含20亿元)-100亿元(不含)以上工业项目,累计引荐项目的投资额居全市前四名的,分别加8、6、4、2分。首先引荐单位为发改、工信、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加分标准减半。上述投资额以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投资额为准。本项奖励从2020年开始执行,包含2020年以前引荐、202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效能办


十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半为标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给予该单位2名工作人员个人嘉奖奖励;其中,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半为标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给予该单位1名工作人员记三等功或记功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


十六、上市企业引进奖励


  市域外的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漳州市的,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获得奖励的企业十年内迁离漳州市,奖励资金全额追回。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十七、“一站式”服务支持


  对符合规定的新落户重大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企业)实施全程“一站式”服务。企业和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权登记证核发等相关手续按央企、民企、外企类型分别由发改、工信、商务牵头单位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特别贡献奖励


  对于拟组建的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及拟落户的总投资10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总投资5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给予特别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十九、奖励兑现方式


  关于第四条、第五条奖励兑现方式如下:(1)引进的外资项目,实际到资50%且主体工程开工后先支付全部奖金50%,其余50%待项目全部到资并竣工投产后再支付。(2)引进的内资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先支付全部奖金50%,其余50%待项目投产后支付。

  本措施由具体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分别制订细化方案或实施细则,相关数据以统计、财税、金融部门的统计数据为认定依据。除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外,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按照现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同类不同级奖励可叠加享受,同级同类项目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和补助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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