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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公司少缴税款,补缴了就可以认为不构成偷税吗?
作者:    发布于:2019-09-19 09:42:36    文字:【】【】【

 

【案情速览】

德嘉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存在少申报租金收入行为,在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之前主动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但之后还是被认定构成偷税并处罚。德嘉公司以公司是在自查中发现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下,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及偷税是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行为,公司发现后立刻补税及滞纳金等为由认为稽查局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且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进行观点展示时,稽查局以德嘉公司在部分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不缴纳租金税款、不开具******,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存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行为;长期隐瞒租金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纳税的违法后果;德嘉公司总经理所谓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本案行政行为无关等为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德嘉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最终成立。

(案例来源:魏言税语)

【风险点睛】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德嘉公司并没有认清楚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偷税。实际上,是否构成偷税往往以纳税人存在“主观故意”为要件,不过政策并未明确何为“主观故意”,而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若有以下行为,并且实际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往往就会被定性为的偷税: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此外,按照税总函[2013]196号的规定,纳税人若存在主观偷税意愿,后续补缴并不能免责。

【政策点睛】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结论】

就案件来看,有两点启示:

首先,德嘉公司提出偷税系公司总经理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针对这一点,实际上如果经查证,公司确实不清楚情况,确系个人行为,于公司而言或许并不会被认定为偷税。但是本案在稽查局的查证下,发现德嘉公司在部分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不缴纳租金税款、不开具******,而且据查证,德嘉公司法定***表人、执行董事对总经理将租金长期打入个人账户均知情,如此一来就构成了“主观故意”的动机。

此外,德嘉公司还提出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违法阻却中的自救行为,但是对此,税总函[2013]196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不按偷税处理。而本案中,德嘉公司被证明存在主观故意的动机,因此,即便后续补缴也不能免责。

 

 来源:办税服务中心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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