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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企业税收政策大盘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12-17 14:02:45    文字:【】【】【

一、2018年度税收事件盘点:企业所得税!


2018年还有十几天就要结束了,2018年都有哪些税收大事件呢?先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吧~


  ①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②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③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④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⑤企业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了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⑦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⑧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指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⑩境外投资者取得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扩大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了


  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加便利了


  自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减半征税优惠?10个问答搞定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是多少?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吗?

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是指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1.如果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就可以暂按减半征税的政策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2. 如果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七、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1】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该公司2018年12月份累计利润98万元,前3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7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8年12月累计利润98万元,未超过100万元,预缴时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98×50%×20%-7=2.8(万元)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注意:即使季度预缴时实际利润已经超过100万元,仍然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2】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8年12月份累计利润108万元,前3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3.68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8年12月累计利润虽然已经超过100万元,但是由于其2017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8年12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10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49÷12×12×50%×20%3.68=1.22(万元)

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3】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其主营业务应税所得率为18%,该公司2018年1~12月份取得收入(不含税)480万元,前3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5.4万元。

解析:1.2018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480×18%=86.4(万元)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86.4×50%×20%-5.4=3.24(万元)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九、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是不是本年度就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了?

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十、文件是2018年7月下发的,第一个季度按照50万元的标准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已经全额按适用税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

答:按照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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