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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19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12-03 14:20:36    文字:【】【】【

闽工信能源〔2018〕15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省电力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中发9号文、电改配套文件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要求,为推动全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9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规模

  2019年市场交易电量规模700亿千瓦时左右。市场交易总体按照年度和月度两种周期安排。其中,年度交易采取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月度交易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

  二、准入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

   1.准入条件

  (1)全省电网覆盖范围内(包括直供区和趸售区)、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购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用户。2018年10月底前新投产工业企业月均购电量应达到80万千瓦时以上。

  (2)已完成增量配电改革业务的试点园区和购售电业务改革试点园区内,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工商业用户,不受用电规模限制。

  (3)铁路牵引用电企业,高速公路等非工业的重要用户。

  (4)煤炭、钢铁、有色、建材行业内,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年购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

  (5)实施电能替代、具有示范作用的电力用户。

   2.准入程序

  (1)新用户应提交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的2019年度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申请表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经信部门负责按照准入条件对自愿参与交易的新用户进行审核,主要在产业政策、环保达标、安全生产、用电量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当地经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属地内符合条件的新用户名单并报至我厅确认公示,公示通过后由交易中心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2)目前已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获得入市资格的用户(即“老用户”)不再重复履行准入程序。

  (3)试点园区应指定一个管理部门对园区内2018年购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自愿参与市场的新用户进行核验,将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申请表报至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核。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至我委确认公示,公示通过后由交易中心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二)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审批条件并已投入商转运行的以下发电企业: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统调热电联产机组;3.核电机组;4.省调统调水电机组;5.省调统调陆上风电机组。

  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不再剔除发电容量。

  (三)售电公司

  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用户开展市场交易,其代理的全部用户的年用电量总和应达到2000万千瓦时以上。

  售电公司应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办理与代理用户的绑定关系,绑定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售电公司应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规避市场违约风险。

  三、交易电量

  (一)发电企业

  1.省调统调水电:全年市场电量15亿千瓦时。

  2.省调统调陆上风电:全年市场电量11亿千瓦时。

  3.热电联产机组:全年市场电量规模46亿千瓦时。

  4.核电机组:市场电量暂按200亿千瓦时左右,具体将根据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外送电情况进行调整。

  5.常规燃煤机组:全年市场电量规模428亿千瓦时左右,具体根据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和其他市场电量需求等进行调整。

  (二)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符合准入条件自愿进入市场的用户,2018年购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用户(含试点园区),可自主选择在批发市场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或在零售市场向售电公司购电;2018年购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不参与批发市场,只进入零售市场向售电公司购电。

  所有市场用户年度长协交易电量上限为其上一年度购电量的70%。

  售电公司年度长协交易电量上限为其代理的全部用户上一年度总购电量的70%。全年交易电量总额不超过全年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的15%。

  月度交易限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

  批发市场购电方(含括大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及零售市场售电公司与其代理中小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均为不包含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折算购电价格。用户实际购电电度电价=交易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电价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燃煤机组标杆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五、计量及结算

  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抄表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零点。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各自对照合同约定的当月计划电量进行结算。交易中心每月对购、售电两侧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进行平衡清算。

   六、交易安排

  (一)注册与绑定

  即日起,电力用户可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各地经信部门、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于12月6日前将审核后的电力用户入市名单报至我厅。

  交易中心应简化新用户的注册工作,可采取线上注册方式。新用户注册工作应于12月13日前完成。

  老用户不再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市场。

  委托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应按规定办理绑定,绑定时间从即日起截至12月20日。

  (二)年度挂牌交易

  年度挂牌交易由符合条件的热电联产机组、水电、风电机组和有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年度挂牌交易应于12月底前完成。

  (三)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由符合条件的核电、常规燃煤机组和有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各市场主体应按照自主协商、平台登记的方式完成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

  (四)月度交易

  2019年每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次月合同转让、集中竞价交易。鉴于年度双边交易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不再组织2019年1月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各市场主体应做好年度交易电量的月度分解。

  (五)安全校核

  省电力调控中心应按要求做好各类交易电量的安全校核工作,保障各类交易顺利实施。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经信部门应做好新用户的审核报送工作。年购电量原则上以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网购电量为准,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确认。

  (二)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大行业细项分类以省电力公司用电类别统计为准。细项分类在交易平台公布,不在细项分类里的电力用户均不属于四大行业类别。

  (三)所有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执行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核电、燃煤发电企业(不含热电联产)年度交易电量额度按其计划规模的1.1倍确定。交易中心负责在交易平台公布2019年电力市场主体名单、电量限额等信息,并按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布交易公告,组织实施好各类市场交易。

  (四)售电公司应做好代理用户的市场服务,协助用户开展注册、绑定等入市准备工作,在代理交易的基础上做好用电增值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用户用电管理水平。

  (五)风电、水电交易电量月结年清,偏差电量不进行考核;其他市场主体偏差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侧、用户侧的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单独记账。考核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另行制定。

  (六)鼓励交易双方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一年以上的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

  (七)适时统筹建立市场电量统一收购机制。对没有达成交易的市场电量份额进行统一收购,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市场协调机制,快速协调处理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当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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