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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 工信部开展“*********”应用计划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9-18 13:30:06    文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应用计划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18〕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推进重点工业基础产品和工艺的应用,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应用计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围绕《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应用计划,以上下游需求和供给能力为依据,以应用为导向,依托第三方机构,针对重点基础产品、工艺,梳理产业链重要环节,遴选各环节承担单位,加快工业强基成果推广应用,促进整机(系统)和基础技术互动发展,建立产业链上中下游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一体化组织新模式,着力补齐短板、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升级。
 

二、工作任务


2018年,选择“控制器”“高精密减速器”“伺服电机”“发动机电喷系统”“高速动车组轴承及地铁车辆轴承”“存储器”等6条龙开展相关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用计划承担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产品、工艺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等要求。
 

3.承担单位的产品、技术或工艺应与拟参与的“*********”应用计划有直接关联性,满足拟参与的“*********”具体环节设定的条件。
 

4.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良好,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5.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平均水平。
 

6.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7.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需按照“*********”应用计划申报要求填写申报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2.申报材料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评审程序。
 

3.申报单位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优先支持
 

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优势企业、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内的企业、已承担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企业和项目、军民资源共享及融合发展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计划。
 

四、工作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将申报材料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分别为一个申报主体。原则上,各申报主体每条链每个环节推荐单位不超过20个。请各申报主体于2018年10月12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报送推荐文件,附各单位申报书(一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
 

(三)我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梳理形成若干条产业链,评审遴选后择优推荐。若存在断链情况(即某个环节没有合适的应征单位),由第三方机构视情况组织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补链。结合第三方机构的推荐结果,我部将择优确定“*********”应用计划承担单位和示范项目,建立项目库。
 

(四)我部将向国家开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应用承担单位和示范项目。相关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和企业(项目)实际情况提供金融支持。
 

(五)各申报主体要负责加强对“*********”承担单位的指导,支持和推动相关示范项目的实施。第三方机构作为“*********”应用计划推进单位,协助推动“*********”应用计划的实施。
 

五、配套政策


(一)经遴选纳入“*********”应用计划的承担单位,将明确为工业强基工程“四基”产品和技术应用示范企业(单位)。
 

(二)承担单位在“*********”示范应用中开展的项目,明确为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应用计划示范项目。
 

(三)承担单位和示范项目将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其他银行、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对接的重点。
 

(四)支持承担单位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卓越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4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05 010-68205130)


来源:工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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